第一條 施工單位在建筑幕墻工程竣工時,應向建設單位提供《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并載明該工程的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合理使用年限及今后使用、維護、檢修要求,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項。
第二級條 建設單位的建筑幕墻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中,應包含設計依據文件、計算書、設計變更、工程材料質保書、檢驗報告、隱蔽工程記錄、竣工圖、質量驗收記錄和《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等。
建設單位不是該建筑物產權人的,還應向業(yè)主提供包括《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在內的完整技術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第三條 施工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對建筑幕墻實施保修。
第四條 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的確定:
(一)建筑物為單一業(yè)主所有的,該業(yè)主為其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責任人;
(二)建筑物為多個業(yè)主共同所有的,各業(yè)主應共同協商確定一個安全維護責任人,牽頭負責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
第五條 建筑幕墻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其安全維護責任人應及時制定日常使用、維護和檢修的規(guī)定,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責任主要包括:
?。ㄒ唬┌磭矣嘘P標準和《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進行日常使用及常規(guī)維護、檢修;
(二)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性鑒定與大修;
?。ㄈ┲贫ㄍ话l(fā)事件處置預案,并對因既有建筑幕墻事故而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進行賠償;
(四)保證用于日常維護、檢修、安全性鑒定與大修的費用;
?。ㄎ澹┙⑾嚓P維護、檢修及安全性鑒定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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